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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务任职资格材料
关于报送中学教师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关于报送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2007年成都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工作培训会通知
关于报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讲师职务评审材料的通知
关于报送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关于统一专业技术人员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划生育服务证申请条件
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二○○二年二月八日)
 
成都市第八中学 招聘信息
省卫生厅公开招聘256人 11月14日起报名
第一、二、三批教师资格未体检人员注意
第四批教师资格体检通知
第三批教师资格体检通知
成都市第十一中学 招聘信息
成都市实验外国语学校(西区) 招聘信息
第二批教师资格体检通知
成都十一中 招聘启示
成都三中 急聘教师
 

 
>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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