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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务任职资格材料
关于报送中学教师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关于报送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2007年成都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工作培训会通知
关于报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讲师职务评审材料的通知
关于报送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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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证申请条件
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二○○二年二月八日)
 
成都市第八中学 招聘信息
省卫生厅公开招聘256人 11月14日起报名
第一、二、三批教师资格未体检人员注意
第四批教师资格体检通知
第三批教师资格体检通知
成都市第十一中学 招聘信息
成都市实验外国语学校(西区) 招聘信息
第二批教师资格体检通知
成都十一中 招聘启示
成都三中 急聘教师
 

 
>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钓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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