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普通话等级证书的要求
初级职务任职资格材料
关于报送中学教师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关于报送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2007年成都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工作培训会通知
关于报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讲师职务评审材料的通知
关于报送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关于统一专业技术人员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划生育服务证申请条件
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二○○二年二月八日)
 
成都市第八中学 招聘信息
省卫生厅公开招聘256人 11月14日起报名
第一、二、三批教师资格未体检人员注意
第四批教师资格体检通知
第三批教师资格体检通知
成都市第十一中学 招聘信息
成都市实验外国语学校(西区) 招聘信息
第二批教师资格体检通知
成都十一中 招聘启示
成都三中 急聘教师
 

 
>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足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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